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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女儿268次 狼父被判1874年!!
高雄一名狠心的父亲自女儿8岁起开始性侵,直到女儿上了国中不愿再忍耐、向母亲哭诉,恶行才因此曝光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据女儿供词,以每周性侵一次计算,认为他一共性侵女儿268次,因此重判1874年。
据平面媒体报导,男子在离婚后带着儿女从高雄搬到屏东,民国86年的某天晚上,他在酒后返家见到儿女都睡了,就用手抚摸当时年仅8岁的女儿,并且性侵。从此,男子就将女儿当成泄欲工具。
民国93年9月的某日,被连续性侵7年的她又被性侵,致电向母亲哭诉,整起事情才曝光。警方与社工到现场,看见保险套和沾有精液的内裤,送医化验证实是男子所有;另外,女孩阴道内沾有父亲精液,处女膜也有旧伤。
不过,父亲辩称他与女儿内衣裤都一起洗,精液是自慰后留在内裤上,不小心沾到女儿内裤,坚决否认性侵。又说,是母亲为了争夺子女监护权,才指使女儿说谎。
女儿则说,性侵时她均用力推开,却推不动,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亲,有时父亲会戴保险套,她担心会与弟妹被赶出家门,因此一直隐忍不说,只有寒暑假回妈妈身边才得以暂时脱离魔掌。 女孩表示,父亲平均2、3天性侵她一次,有时1星期一次;不过,过去她也曾在庭上翻供,表示是受到母亲的指使,才会说自己被父亲性侵。
报导称,高雄高分院依据女孩供词,则以每周一次计算,在女孩满14岁前共被性侵256次,每罪7年2月,共计1834年;14岁后被性侵12次,每罪3年4月,共计40年。
两罪相加后,男子最后被判处1874年,并得强制治疗3年。不过,女孩不愿看见父亲被关,法官从轻量刑后仅应执行9年8个月,全案可再上诉。